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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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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7-03-13     【转载】

第一条 为加快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简称“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步伐,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园区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6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门头沟园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简称“双创基地”)是指在园区内由企业法人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为入驻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 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园区双创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内正式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创新创业载,可由运营机构正式申请后认定为中关村门头沟园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一)发展定位明确。创新创业载体主要入驻符合园区“一主三辅”产业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产业定位明确,基地发展目标明确。

(二)运营主体明确。创新创业载体由独立企业法人运营,拥有为入驻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落地服务及创业服务的经验,具有提供创新型、实用型、技能型创业服务的具体方案,相关运营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三)创新创业载体应具有一定规模。载体运营机构应自持或租赁300平方米以上集中孵化场地,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创新创业孵化要求,具有较为完善的辅助功能设施。属于租赁场地的,租期不少于3年。

(四)服务功能齐全。能够积极投资建设运营专业服务平台或公共技术开发平台,积极与高校院所或其他机构进行协同创新服务,能够为在孵企业、园队提供包括创业辅导、社交、政策与法律咨询、投融资服务、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多个领域至少一到两个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五)载体已正式运营。创新创业载体已竣工验收并已正式运营,已入驻企业3家以上,并有不少于2家正在洽商入驻或办理工商注册的创业企业。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在孵企业目录;

(四)运营管理团队资料;

(五)创业导师团队资料;

(六)运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基地开展的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材料;

(八)其他展示双创服务特色的材料。

第六条 园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过程为: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正式挂牌。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全年受理双创基地认定申请,负责双创基地的审核认定工作,审批通过后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制发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园区管委会将撤销其园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园区双创基地如经营场地(地址、面积),运营机构名称或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园区管委会备案。如发生重大变化,由园区管委会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条 对已评选授牌的园区双创基地,实施定期复核制度,应在每年年底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双创基地建设情况报告,由园区管委会组织适度宣传或进行成果展示对于改变双创基地用途或已不具备双创服务功能的载体,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撤销园区双创基地名称并收回授牌。

第十一条 园区双创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地考察基地经营状况,考察结束后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决定其是否延续园区双创基地认定资质。如延续园区双创基地资质,由更换双创基地授牌并变更有效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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