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转型发展,促进“一主三辅”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入区发展,着力打造宜居宜业的科技园区,依据《门头沟区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10〕5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人才公寓(以下简称“园区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面向园区内创新创业企业,以低于市场房屋租赁价格提供的短期周转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园区人才公寓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面向企业、周转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人才公寓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由区财政出资建设的人才租赁住房; (二)由区财政出资回购并由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人才公寓配租的住房; (三)园区科技孵化载体配套建设或改造后用于人才公寓运营的住房; (四)其它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并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的用于园区人才周转性租赁的住房。 第五条 园区人才公寓均应由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确认并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备案,园区管委会设立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人才公寓的配租工作。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产业促进部、规划建设部、财务审计部为成员单位。其中,产业促进部负责园区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源管理、组织申报以及分配备案等;规划建设部负责房源的筹集以及中关村专项资金的申请;财务审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房租补贴发放。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园区企业的人才公寓租赁申请,统一进行房源配租。 第七条 园区人才公寓的权属单位、园区管委会授权或委托的企业是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请标准 第八条 园区人才公寓用于满足在门头沟园区内工商注册并在园区内实体运营,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投资企业、创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居住需求,主要满足重点招商企业人才居住需求。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优先申请园区人才公寓: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计划”、“高聚工程”等人才创办的企业; (三)符合门头沟园“一主三辅”主导产业定位的高新科技企业; (四)文化创意类企业; (五)创业投资及创业服务机构; (六)经门头沟园管委会认定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第十条 园区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配租,获租企业负责对获租公寓进行企业内部申请人分配,缴纳房租并进行房屋安全管理。获租企业应将人才公寓分配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 (一)员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人事关系在该企业; (二)员工本人、配偶在北京市内无住房,或者具有园区内租赁园区人才公寓的客观需求。 第三章 配租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园区人才公寓的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如还需继续租赁园区人才公寓的,应提交相关材料重新评估该企业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统一通过园区管委会网站,向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一)《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或研发情况说明材料; (五)创新成效、技术实力等有助于优先申请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人才公寓配租会议,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产业前景等进行评定,拟定房源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门头沟园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获租企业应统一提交相关凭证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查、领取企业配租通知单,并报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企业配租通知单的企业,持配租通知单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由企业自行组织分配,分配完成后由承租企业按照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要求统一提交企业入住员工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承租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本企业人才公寓的申请组织以及员工管理等工作,并向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园区人才公寓合同一年一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连续租赁三年,三年期满后如有续签需求,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统一配租。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对人才公寓承租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承租企业需每年向园区管委会报送企业情况统计表,自觉遵守园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应配合房屋运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园区人才公寓的租金,由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参考周边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统一制定,租金水平应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 第二十条 承租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退出人才公寓: (一)企业不再符合承租标准; (二)将房屋转租、转借非企业员工或其他企业的; (三)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四)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人才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五)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六)欠缴相关费用,给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承租人才公寓租期未满退出的,应提前向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由房屋运营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执行退出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期未到期发生人员变更的,所在企业可以重新组织员工申请并自行分配,分配后将入住人员名单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所在企业应对本企业员工租用人才公寓进行管理,因企业员工原因对人才公寓造成损坏、以及拖欠的各项费用,所在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租企业在配租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租公寓的,经查实取消承租资格,收回已配租住房,按照市场同期价格补缴租房差价,并取消企业在5年内申请园区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五章 租金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由区政府财政出资建设的园区人才公寓,由区财政按照门头沟区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其他类型园区人才公寓,由区财政、中关村专项资金等提供补贴,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先进行房租缴纳,每年或者三年承租期满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进行补贴。 第二十七条 园区科技孵化载体配套建设或改造后用于人才公寓运营的住房,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园区人才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运营企业向内部员工配租的不享受政府租金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